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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 府 扶 持 资 金 申 请
集美区:税费奖励
(主管部门:集美区人民政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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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美区人社局、集美区财政局:关于落实《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就业的补充通知》有关奖补办法的通知
申报中
咨询问题
常期受理
集美区大龄被征地人员新创办经营实体依法从事个体经营的,自申报正式营业之日起3年内,其缴纳的营业税、城建税、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留区部分据实全额予以奖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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